教育部11月2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将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 就业结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高校
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力争到2008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通知要求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在各省(区、市)的部分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系统,进一步强化就业状况对教学环节的反馈和导向作用。要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通知强调,高校要加强政策宣传,使离校时未就业的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全面了解离校后的就业政策和求职渠道。各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开展服务,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通知还提出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等。 |